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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发布时间:2008/6/29 9:11:51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灭夫、损坏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七货物包装的缺点,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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