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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事故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2)
发布时间:2008/6/29 9:12:26
 

货物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

3.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火失时,为运到期限满了的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但声明价格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声明价格;不声明价格的,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多赔偿50元,其他货物不超过以上1、2两项的价格标准。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投保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以上1。2项两项赔偿价格中:”未包括货物运输费用。税款禾:包装费用,应按全批货物或灭失音。分的比例加算各该费用。

对损坏的货物或运输设备,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费用的绞脚獬ィЦ都庸せ蛐蘩淼姆延茫坏贸跷锘蛏璞杆鸹到档驮斐傻乃鹗АL吩耸渖璞阜⑸鸫蟮呐獬ゼ鄹瘢刺酚泄毓娑ò炖怼?/span>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要求,应自受理该项要 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承运人审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规定后,应进行登记,向赔偿要求人填发赔偿要求书收据,并迅速按规定调查处理。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60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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