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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責任的劃分
發布時間:2008/6/29 9:11:51
 

承運人從承運貨物起(辦理承運前保管的車站,從接收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移交給其他機關企業時止,對貨物發生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滅夫、損壞除外: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鏽。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3.貨物的合理損耗,七貨物包裝的缺點,承運時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上標明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5.托運人自裝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運人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6.押運人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

7.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其他責任。
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或押運人的過錯使鐵路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造成損失時,托運人或收貨人應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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