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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事故賠償和運輸費用的退補(2)
發布時間:2008/6/29 9:12:26
 

貨物賠償價格的標准為:

1.執行國家定價的貨物應按照各級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

2.執行國家指導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貨物,比照前項國家定價貨物中相同規格或類似商品價格計算;

3.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按貨物交付當日。(全部火失時,為運到期限滿了的當日)當地國營企業或供銷部門的零售價格計算。但聲明價格的貨物,最多不能超過該批貨物的聲明價格;不聲明價格的,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每10公斤最多賠償50元,其他貨物不超過以上1、2兩項的價格標准。實際損失低于這個標准的,按貨物實際損失的價格。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以上1。2項兩項賠償價格中:”未包括貨物運輸費用。稅款禾:包裝費用,應按全批貨物或滅失音。分的比例加算各該費用。

對損壞的貨物或運輸設備,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費用的絞腳獬ィЦ都庸せ蛐蘩淼姆延茫壞貿蹺锘蟶璞杆鴰到檔馱斐傻乃鶚АL吩聳瀋璞阜⑸鶇蟮呐獬ゼ鄹瘢刺酚泄毓娑ò燉懟?/span>

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要求,應自受理該項要 求的次日起,30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的賠償要求為60日)進行處理,答複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答複的次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為結案。承運人審查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符合規定後,應進行登記,向賠償要求人填發賠償要求書收據,並迅速按規定調查處理。因承運人責任使廠礦企業的自備車丟失時,鐵路局應先以適當車輛撥給臨時使用,超過60日仍未找到時,應報鐵道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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