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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事故賠償和運輸費用的退補(1)
發布時間:2008/6/29 9:12:59
 

賠償和運輸費用的退補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貨物損失時。應按批向到站(貨物發送前發生的事故向發站)提出賠償。並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有關證明。按聲明價格運輸的個人物品,應同時提出蓋有發站日聲明價格的物品清單,要求退還多收運輸費用時,須提出貨票丙聯或運費雜費收據,直接聯系收款站處理;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支付運到逾期違約金時,應向到站提出貨物運單。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提出貨運記錄,損失清單和必要的證明文件。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有效期間為180日,但要求承運人支付違約金的有效期間為60日。有效期間由下列日期起算:

_1.貨物滅夫。損壞或鐵路運輸設備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貨物全部滅夫未編有貨運記錄,鮮活運到期限期滿的次日,其他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16日。

2.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4.其他賠償及退補多收或少收費用,為發生事故或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所發生的賠償或退補及違約金的款額,每批貨物不滿5無(零擔貨物為每批不滿1元),互不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但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的賠償,退補。支付或核收費用,不受以上規定款額的限制。

貨物損失的賠償價格:滅失時,按滅失貨物的價格;損壞時,按損壞貨物所降低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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